(十八)加强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征兵工作。征兵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集中办公、定期例会,加强请示汇报、相互监督。落实轮岗制度,负责征兵工作的关键岗位人员3年轮换一次,对责任心不强、群众有意见的要及时调换。采取“上网、上报、上墙、上电视”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法规政策、条件标准、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公示上站、体检、政审和定兵名单,时间不少于5天。(十九)严格奖惩制度。对发生的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纪律的问题,发现一起、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对乱拉关系、扰乱征兵秩序的应征青年及家长,一律取消应征资格;对乱打旗号、坑蒙拐骗的“兵托”和违法违纪人员,军地有关部门要联手查处,坚决打击,促进征兵风气实现根本好转,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社会信服。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实行征兵问责。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取消当年“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党委”等评选表彰资格,并向上一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二十一)充实工作力量。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名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照不少于5人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相对固定常年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兵役工作。(二十二)加强业务建设。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研究,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兵员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本《意见》从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