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宁夏省大学排名2018-08-16王华老师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材〔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按时缴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按照宁价费发〔2002〕136号文件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便于接受社会及学生和家长的监督,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住宿费由学校后勤集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学费及住宿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集中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所有收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收)据,所有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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