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信息的准备工作。学生处、研究生院应将当年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而产生的学生信息变动名册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民族预科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每学年在新生入校前十日将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计划财务处。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等的学费收取由其自行组织,学校计划财务处协助办理,学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财政财政集中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各学院凭学生缴款票据或缴款证明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因在外实习而不能在规定报到之日到校交费注册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报到日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学生实习缓交学费书面证明,学生应在实习结束日后一周内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对确系无力按时缴纳学费的贫困家庭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到学校的合作院校访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访学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相关信息变动,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学费:
1.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2.休学学生,按其重新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3.留级学生,按其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在校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4.应征入伍学生适当减免学费的按照宁政办发〔2004〕177号文件规定办理。
5.保留学籍学生,按其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6.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或家长凭学校相关文件和缴费收据到计划财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已缴清相应学费的,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未缴清学费的,按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缴纳相应的学费。
上述学生相关信息的变动,由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民族预科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其通知办理学生学费的收缴和退费手续。
学生缴费以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催缴以学院为主体,各学院应督促学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督促学生及时按月核对计划财务处发的学生欠费名单,并将其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计划财务处,学校定期通报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