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示范园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
(一)录取的基本条件
普通高中录取,考生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中考报名条件、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
3.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
(二)录取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录取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依据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总分(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体育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二是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将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按照A、B、C、D分别为4、3、2、1赋值,各等级值之和即为等级总值);三是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等级总值(将各维度评价等级按照A、B、C、D分别为4、3、2、1赋值,各等级值之和即为等级总值);四是考生志愿。
各批次学校录取,当最后一名考生毕业学业考试总分并列时,先比较省统考各科目成绩等级总值,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总值,如仍不能区分则一并录取。
(三)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省统考各科目成绩
2016年,省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与历史、物理与化学成绩仍按原始分和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呈现。每一科目均按照考生成绩排序,前30%(含30%,下同)考生成绩为A等级;31-60%的考生成绩为B等级;61-80%的考生成绩为C等级;80%以后的考生成绩为D等级。
2.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理科(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以考生实际得分计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总分,并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与创新”维度的实证材料。
3.体育考试成绩
体育考试满分50分,以考生实际得分计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总分,并作为综合素质评价“运动与健康”维度的实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