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收工作的安排
招收士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海州区、细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助。
四、经费保障
招收士官工作所需各项开支列入市征兵工作经费。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招收士官的退兵。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政治和身体条件不合格,经查学历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30天。部队退回的新兵,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查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人员及学籍档案送回其所毕业学校,由学校在择业期内负责推荐就业,择业期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因学历不实造成退兵的,视为责任退兵,所退新兵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