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顺利实施分税制的基础。随着“营改增”深度推进,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矛盾渐显,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被视作弥补地方财政盘子的三大“预期税种”。那么,房地产税究竟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呢?
贾康认为,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其目标就是打造我国地方政府所必须掌握的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框架,为在省以下贯彻落实分税制和使地方政府行为依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长期化创造基本条件。让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在大多数区域具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中的现实可能性。
然而,有代表委员注意到,从上海、重庆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有限。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意,除了调节财富、调控市场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要增加财政收入。韩德云则认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可能的地方税种,从中央和地方税源归属来看,还应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事权,即税收在哪一级,义务就在哪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