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税收法定”路线图已明确。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初步考虑,今后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现行由有关税收暂行条例规范的税种,涉及税制改革的,可在改革过程中先对相关税收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后再上升为法律。在具体工作中,可灵活掌握,如有可能,也可直接上升为法律。对于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如作修改,直接上升为法律。
【亮点2地方规章】
限行限购行政手段不能“任性”
“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傅莹说,提请的大会审议的立法法草案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
专家介绍,上述规定将约束政府的行为,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根据此前的立法法草案二审稿,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如果立法法草案通过,将不允许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什么是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简单一点说就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再简单一点说你给公民好处的可以,发个文件说每个公民发100块钱,这个好,但是发一个文件说每个公民交100块钱出来,这个不行。减损公民权利的,或者是增加公民负担的,那就是立法性质的问题,不允许,必须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解决,法律上的态度是清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亮点3地方立法权】
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