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健全士官职业技能鉴定运行保障机制,将技能鉴定工作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和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业务部门年度预算,所需装备器材、场地设施和物资消耗等纳入职能部门年度保障计划。
⑥改进士官编制管理办法。将目前由总参统一制发全军部队士官编制表,调整为由总参确定全军和各大单位士官编制员额,制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统配原则;各大单位拟制所属单位士官编制表,由总参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
⑦充实士官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士官在基层部队训练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士官编配数量和部队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层单位编设士官长,协助基层军官组织士兵的军事训练和日常管理。士官长从优秀士官中选拔,由师(旅)级单位军事主官任命
(七)调整完善士官工资待遇体系提高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
①在保持初、中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适当拉大高级与中级士官的工资收入差距,理顺各级士官之间的工资待遇关系。
②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项目,并明确相应标准,以体现士官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