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带薪年休假的三十个问题详细解析(5)

劳动仲裁2018-12-15才子老师

如,员工王五2014年1-12月的总税前收入为9万元,其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合计6万元,加班费合计3万元,若王五2014年年末休了年休假5天,那么这5天的工资为(60000/12*21.75)*5=1149.4元。

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制的也是按以上规则执行。

1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工作繁忙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本人口头或者书面同意,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仍需支付。因为安排和落实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只要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自愿不休的,用人单位都有折现的义务。另外,实践中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在年度内未提出休假申请人的,视为放弃年休假”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年休假不需要职工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的义务。

2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没有休年休假的。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用人单位需证明:(1)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如无法证明以上事项,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21、用人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2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当年度年休假或者未休满当年度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员工2013年4月1日离职,已休年休假1天,应休年休假10天,则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天数为:90÷365×10-1=1.5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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