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带薪年休假的三十个问题详细解析(3)

劳动仲裁2018-12-15王华老师

其次,要看试用期的结局,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那么应该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自然日历天数/365天*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折算。如果是合格留用,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11、核算年休假时遇到临界点,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累计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在年度内可能会遇到累计工龄10年、20年的临界点。遇到临界点问题,应该分段计算年休假,举例如下:

如:2014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4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4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4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5+165/365×10=5.3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5天。

再如:2014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23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4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4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4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10+165/365×15=8.4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8天。

12、职工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有哪些?

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3、职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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