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医疗保险新增: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签字确认工资表一份,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省本级转入:原用人单位填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异动情况表或者商调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非省本级转入: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局出具参保年限证明,到公司社保部按新增人员参保办理。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医疗保险注销:医疗保险参保员工及离退休人员身故,需提供死亡证明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注销。
医疗保险定点地区住院治疗的:用医疗保险参保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医保IC卡结算,并在住院三天内到公司社保部,提供住院证复印件开具结算单,交所住医院省级医保结算窗口进行住院费结算。
非医保定点地区住院治疗的:
因公出差或探亲外出期间患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提供外出期间的单位证明或出差证明、被探方单位证明、交通票据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盖有财政监制章的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如报销医疗费中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还必须要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医疗费核报时要附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在异地发生的慢性病诊治费用不能报销。
异地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需在省外急诊住院后10日内通知公司社保部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外诊登记手续,超出一月的未办理外诊登记手续的省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符合异地医疗费核报规定的人员,将所需材料准备完毕后送交公司社保部办理报销事宜。
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1、在职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公司社保部医保经办人在规定时间送省医保局按规定核报。
2、退休人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用完后,门诊就医须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身份证到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