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根据有关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4)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写明本人的姓名,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可以不填。
②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填写此项时要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工作单位等。
(5)在仲裁程序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立刻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