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劳动仲裁权威,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仲裁员进入仲裁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仲裁员入席,书记员宣布:坐下。

  (四)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已全部到庭,身份核查无异,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二、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仲裁员: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XXX诉XXXX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2款的规定,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XXX独任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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