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 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 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和变更反请求。

  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予受理,反请求应当单独以书 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具有关证据,预交仲裁费。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反 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在仲裁庭调查 结束前提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对方需要答辩期的,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 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的,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 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 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 人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 增加。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 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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