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程中应避免的几种常见误区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可不少劳动者未履行完服务期、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自然败诉。在此为大家分析几种劳动仲裁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超过时效

  李先生在原单位合同终止后,因单位不愿再与其续签合同,便离开了原单位。直到几个月后他找到了一家新单位,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才发现,原单位给他少缴纳了半年的社保费。他找到仲裁委要求单位补缴这半年的社保费。仲裁委查明该员工离开原单位已两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这起申诉案仲裁委只能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劳动法》规定,当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劳动者在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要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诸如工资、加班费的支付和社保费的缴纳是否有漏缴现象。如果发现有问题,就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解决,一旦超过时效,就无法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

口说无凭

  日前,某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事人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数为其缴纳社保费。在仲裁审理中单位表示已按王女士的实际收入缴纳了社保费,并提供了相关单据。可王女士平时拿到的工资条看过就扔,无法提供能证明自己实际工资数的依据。审查结果仲裁委无法支持当事人请求。

  专家分析:广大劳动者平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尽可能保留自己在单位期间的有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单等等。一旦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这些证据都能助你一臂之力。

告错地方

  今年4月,张小姐走进劳动仲裁接待室递上申诉书,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她的工资。经审查,发现申诉人张小姐是在校学生,她利用假期在外实习时,单位答应每月支付她实习工资600元。可实习结束已快两个月了,实习单位仍未给付工资。仲裁委的同志告知她,由于大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属民事争议,她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仲裁委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终,张小姐的申诉是通过法院按民事争议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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