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

  4.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问题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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