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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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13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