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l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以下内容:第二条本委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地址,第六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2.因各地对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3.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