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3)

劳动仲裁2018-11-28三水老师

  第五、《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比,显然后者轻的多。如果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要赔偿116000元违约金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只需支付5个月工资即4万元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诉人一方则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在自己违约的情形下,反而指责被申诉人违约,在享受高达8000元月薪有专车并且报销手机费的优厚待遇下,不但不赔偿给被申诉人造成的损失,不支付违约金,反而向被申诉人开口索要高达116000元的违约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答辩完毕,谢谢!

  ×××律师事务所

  xxx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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