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企业版)(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16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16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16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16年(2015.1.1-2015.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08、2015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16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8、2015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2日、2016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xxxx科技有限公司xxx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

  1、副本1份;

  2、物证零件;

  3、书证 24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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