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全文)(4)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5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企业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并经参加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仲裁庭;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对仲裁庭和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