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职工与单位因工作岗位问题发生争议,单位让职工回家等消息。一年是时间工作岗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职工找到单位,单位给他一份出名决定书。职工拿着除名决定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出名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看除名决定书上的日期是一年前,认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职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只正确的。这个职工的出名纠纷,再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质上是延长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
第三、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经常用研究研究,下个月给你答复等手段拖延时间,或者是先答应劳动者的要求,最后以领导不批准为由拒绝执行。劳动者在想申请仲裁,已经过了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与单位协商解决的时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当中。协商破裂后,重新计算时间。保护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暴乱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因病住院,因涉嫌案件被羁押,因地址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消除以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不是撤销计算。比如,一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10个月后,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7个月后被释放。从释放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劳动仲裁不算超过仲裁时效。
第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过去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讨要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审查最近两个月是否拖欠工资,对以前的不予保护。比如,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六个月的工资,劳动者诉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裁定单位给付近两个月的工资。前四个月的工资,因劳动者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而失去了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