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立法过程中,有人提议把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改为一年。讨论中,代表们认为,改为一年,也解决不了拖欠工资问题。有一些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工资按月发放的规定,这些单位是一年一发工资。主要是建筑单位和私人煤矿。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时,离法定的发工资的时间都超过一年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没有权利仲裁。许多单位的包工头都是年底逃跑,找到他们很不容易,等找到他们,时间早超过一年了。最后定稿时,确定为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没有仲裁时效限制。

  第六、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调离原单位后,找原单位讨要劳动报酬的,时效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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