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2018-11-28才子老师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本法有意淡化原来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弊端,强调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立性和社会性,在仲裁规则上参照了现行的民商事仲裁规则,本条关于仲裁裁决作出的规定即是这种精神的体现。一般来说,作为仲裁一词的本意,应包含以下方面:(1)民间性。所谓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2)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仲裁他人争议的民间机构,必须体现出社会属性,不能依附于某一个机构。(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仲裁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不能站在或变相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处理争议,此其一。其二,处理争议者不能与争议事项有关,如果仲裁员与争议事项有关,他是不可能中立地处理争议事项的。(4)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仲裁必须要灵活、简便。从仲裁的产生来看,它恰恰是在对诉讼漫长、繁琐的程序不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仲裁的程序要比诉讼更漫长,那就失去了仲裁简便、灵活的特征。(5)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否则,即使很公道、及时、方便快捷,最后的结果无法履行,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没有体现作为仲裁的本义。

  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各国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均有这种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该规则规定:在有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多数作出。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中至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成对方的意见。如果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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