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并承担仲裁中的义务。(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仲裁法律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仲裁申请。(3)仲裁时效中断。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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