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是对这些法律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所以,只要争议的事实发生在相关法律实施之后,且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该司法解释实施时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就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极个别的外,争议发生的时间均晚于上述法律的实施时间,所以,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极个别的外,应适用《规定》,不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上,法院与仲裁如何衔接?

  《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而如果在仲裁阶段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诉讼时才提出该抗辩,从《规定》原则和精神去理解和适用,这种抗辩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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