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
一、解决劳动争议必须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
所谓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各种事态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将发生和存在的一切现象和状态(包括精神的或物质的)都称为事实。罗素曾指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牵涉到利益纠纷的时候,尽管是对于同一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认识或者说主张也可能并不一致。那么认清事实,就成为处理和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裁判的依据。
二、解决劳动争议必须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归宿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存在差异,劳动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而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更使双方的利益矛盾凸显,导致劳动争议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双方当事人开通了权利救济渠道,使争议能够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调解、仲裁乃至诉讼程序的归宿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程序法,如何真正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呢?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能够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这是作为一部程序法应有的工具价值;第二,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合法、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体现出应有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给当事人一种可以信任法律的感觉,即使没能尽如当事人之意也能让其信服地缓和矛盾,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身应当具备的程序法价值。因此,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两个方面的:既要维护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程序权利。
三、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调解、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合法一词所指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劳动实体法也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还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由于调解、仲裁自身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仲裁可以依据政策文件、道德观念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