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劳动仲裁2018-11-28三水老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程序设计复杂,周期过长;(2)仲裁时效过短;(3)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列举规定,但效力较低。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列举:(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上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似应修改完善,譬如将劳动合同纠纷细分为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劳动保险纠纷改为社会保险纠纷并予以细化,删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问题发过批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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