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问题(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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