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一老师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人和陈荣波就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二、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本案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并确认申请人和陈荣波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在20xx年6月16日所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以及本案的仲裁庭审中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金额由和解协议的3375元变更为4959元,裁决申请人还须支付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584元。《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并且强调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既然申请人和陈荣波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荣波也没有请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仲裁庭又何必违法擅自变更和解协议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因此,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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