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 南 省 总 工 会

  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公正及时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争议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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