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除出现上述6种可撤销的情形以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