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工作地点 单位不好把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尤其是做业务、销售等类型的员工,更会离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到其他地方上班。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时时发生的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做法,稍微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让单位处于被动甚至输官司。
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
案例
约定工作地点四川
范围过大被判没约定
拿到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15日裁决的败诉仲裁,四川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昨日继续向法院起诉。2002年5月,该企业与员工郭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让其负责企业的半成品销售工作。两年前,郭某又与企业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郭某的工作职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为四川。
因工作需要,企业去年安排他从原来负责泸州市的销售工作,改为负责泸州市下辖县城的销售工作。但郭某表示拒绝。企业的法律顾问肖登国律师说,虽然郭某每天到企业办公室打卡,但打卡后不做任何事情的情形持续了近20天。为了维护公司劳动纪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
但不久后,企业收到泸州市劳动仲裁委通知,郭某已向其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5.6万元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企业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郭某工作地点为四川省,但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明显过大,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的立法宗旨,四川省不能视为已约定的工作地点。企业在劳动合同不完备和未经郭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郭某从泸州市调至泸州市下辖县城工作,其过错在企业。也因此,企业以郭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15日,仲裁委裁决:企业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万元。
委派工作场地不明确
不算可派到任何地方工作
今年1月,锦江区法院也对一起类似的劳动纠纷进行判决。去年8月,万某接到公司的口头通知,让他移交工作。工作交接后,万某得知公司要将自己调到广元地区工作。对此,万某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适合到广元工作的汇报,但遭拒绝。对于万某提出的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仍要求他执行调令,并不愿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