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教育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2)
劳动仲裁
2018-11-28
三水老师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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