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 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 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一、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