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者的社会本位意识(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在审理中坚持和谐司法、协同司法,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网络,将大量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软化在诉前。诉中坚持将调解作为审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在调解中既教育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让其理解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劳企共渡难关,促使协商解决纠纷,力求劳企关系和谐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五年来,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撤诉率均在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以上,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 64.5%,2016年达到79.1%,远超民商事纠纷案件平均56.8%的调撤率。

  为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全省法院五年来出台22个劳动争议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编送《劳动争议案例》、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法官定点联系企业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预防劳资纠纷能力,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加强纠纷的源头预防;对涉劳动关系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司法建议,促使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今年又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照依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强化企业自我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仲裁时效、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等17个问题做出规范性解答,并下发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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