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章制度?
按照通说理解,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的手段,在客观上起着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的作用。规章制度若实施良好,则对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并借此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以及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的行为均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增进劳资合谐均有重大意义。
规章制度同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管理制度的区别?
有时称为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管理制度等,在学术上上述词汇有些区别,其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
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
劳动规则,是指供企业之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之从业人员行为有关的各种规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事情的本质内容,并不苛求叫法上的细微区别,因此上述词汇在司法实务中表达意思相同,并无差异,均为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3条据此将遵守劳动纪律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就被国家授予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 规章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了准法规的性质。
同时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应当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合法的用人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