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提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了解内容):行政处罚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制作处罚决定书
对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