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方法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等单位。
单位就业人员
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就业人员
其他就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统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年报表汇总计算而来,用各个单位的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相加,除以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计算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相加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底共调查了全省5.5万个城镇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535.3万名就业人员(其中在岗职工498.4万名)的工资情况。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根据《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镇私营单位为总体,在保证19个行业、11个设区市及省直管市代表性基础上,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共调查了1.8万个城镇私营单位,214.6万名就业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而推算出全省和分市、分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不同岗位平均工资
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是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内,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共16个行业门类的3.09万家法人单位,对577.0万名就业人员不同岗位的工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单位的就业人员按岗位分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5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