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河北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河北省高温补贴规定
5月17日,河北省人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从今年开始对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调整。
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
无降温条件的室内劳动者
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