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