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减半征收。
四、个人转让非住宅: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5%征收土地增值税;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1.5%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五、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每增加一本房产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七、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楼区、台江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的住房实际成交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实际成交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八、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转移完税证明函。
十、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他赠与的,如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营业税;赠与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