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加强供需双向调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按照"稳需求、去库存、控风险、促转型"的思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推进主城区和各新区房地产市场差异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体现生态、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转型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结合主城区和各新区功能定位,突出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宜居宜业。大力发展商住、办公、仓储等集成房地产业,服务鄂州临空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满足园区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健康养生等高端房地产业,引导外向型住房消费,鼓励外市居民来鄂州购房置业,逐步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市场供需平稳有序、结构科学合理、环境绿色和谐、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1.鼓励购房合理消费
对拥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家庭购买的首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再次购买的住房,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的首套住房,异地户籍在我市购买的首套住房,均认定为首套房。
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最低按基准利率7折执行;对购买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最低按基准利率9折执行。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本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外地户籍和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可办理本市城镇落户手续。同时鼓励企业、学校等单位聘请已购房且有兼职意向的高科技人才兼职工作。兼职收入所涉税收由财政全额返还予以奖励。
2.落实税费优惠与购房补贴政策
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按2%征收;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首套房的,契税按1%征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商业用房、别墅维修资金由原2%调整为按1%收取。
对个人购房(含二手房)按成交价的0.5%实行补贴,具体补贴由财政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发放。
3.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由政府搭建住房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实现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联动。在规定时限内签定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一万元奖励。
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缴存人可凭租赁合同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收入困难的,可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购建房的提取比例由70%提高至90%。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6个月后可办理贷款。曾异地缴存的,可与现缴存地时间合并计算。
落实使用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互认互贷政策。省内武汉等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房,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或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还贷,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夫妻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40万元;取消原单方有公积金按房屋总价50%放款的限制,改首付为20%,按80%发放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担保公司担保等收费项目,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每月可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每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
5.支持企业参与公租房市场化运作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支持用工单位,通过"租、购"商品房等途径,统筹解决公租房。对以上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商品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6.引导房地产转型升级发展
国土、房产、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暂缓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所占比重的70%以上政策;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优化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保障住房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产业投资。
站在产业人口人才竞争的高度,加快房地产转型升级,提高本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宜居的环境引导优质人口集聚,为鄂州的转型发展提供保障。摈弃单一"人口仓库"的做法,引入"房地产+"概念,将房地产与生态休闲、文化旅游、养身健康产业相结合,走产业融合发展道路。按照"四节一环保"绿色生态建筑标准的要求,制定鄂州生态住宅、生态小区的管理规定,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空间管制,率先在梧桐湖、红莲湖及葛店开发区三个新区全面推行。
7.提供金融支持
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加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沟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住房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支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支持合理资金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
8.加快新区配套设施建设
新区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尽快完善社区、居民小区的配套设施。同时加快葛店、花湖、红莲湖、梧桐湖等新区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建设,做到水、电、气、道路、电视、通讯、网络等按照标准设计施工,保障公交、教育、医疗、社区型农贸市场等生活设施综合配套完善到位。濒湖近山的房地产项目应建设以生态农业、水上运动、健生养老为主题的休闲设施。
9.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履职尽责、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优化服务。坚决禁止和查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坚决遏制,严肃查处。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从业素质,应对市场需求,优化户型设计,提高楼盘品质,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对具有一定实力、守法诚信、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放宽监管资金监管比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记入"黑名单",直至清出鄂州市场。
10.加大生态房地产产品宣传推广
对所有生态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集中信息资源、统一营销载体的方式进行整合,由政府搭建对外宣传推广平台。精心组织、专业策划,充分发挥我市得天独厚的山水湖泊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交通区位、政策支持、人才培育、健康休闲等优势,运用网络推广、户外路演、入驻高校宣传等推介手段,加大营销力度,提高销售水平。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试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