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扩大购房货币补贴范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市区(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市(或祥符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开封籍农民(不含兰考县)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在享受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的同时,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缴纳额的一半予以补贴。本意见下发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17号)给予补贴。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可根据各县实际,制定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政策或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
2.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开封中支、各商业银行
3.完善农民进城购房保障措施。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应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在市区或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农民凭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可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