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本市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放宽提取证明材料时限。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证明材料的时限由原来的两年内放宽到五年内。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安置房,提供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的,时限界定以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所示日期为准;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限界定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所示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时限界定以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示日期为准。
3、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限界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示日期为准。
4、购买村、镇集资建房(城中村),时限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所示日期为准。
5、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市区征收安置房,时限界定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示日期为准。
6、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时限界定以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书所示日期为准。
三、开展按年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用于偿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非个人住房贷款的各类房屋抵押贷款。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的还款额。
四、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于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