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实行宅基地审批登记合一
由于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各地现行做法多是宅基地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放线定界,待农民将房屋建成后再申请宅基地登记,不够便民利民,管理效率低。为简化宅基地登记手续,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通知》规定实行宅基地审批登记合一,宅基地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农民凭证用地。考虑到审批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的宅基地与审批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的程序存在较大差异,《通知》还专门规定了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
五、建立“双平衡”机制,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
为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通知》规定了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2项制度,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起“双平衡”机制,即建立“耕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是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不再与用地指标挂钩,可以根据县级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民建房确需占农用地的数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实现对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二是建立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在县域范围内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耕地与建设用地”数量的“双平衡”。为了防止耕地只占不补,《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六、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走向城镇,农村空置的宅基地越来越多,一些农民在城镇安家后,愿意将宅基地有偿退出。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农民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既可以使资源变现,让农民得到实惠,又能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是一项利国利民多赢之举,应当因势利导有序推进,对此,不少地方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通知》从4个方面规定了宅基地退出激励政策:一是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二是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三是为了保障奖励资金来源,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四是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住房差异较大,《通知》要求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需要强调的是,农村退出宅基地必须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尊重农民的意愿为前提有序推进,严禁搞强迫命令,严禁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