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⑴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⑵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⑶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⑷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⑸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⑹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四、怎样维护国家安全?
1、要始终如一地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被“和平”、“友好”、“交往”中一些假象所迷惑,认为世界处处充满爱,认为改革开放的年代,哪有那么多的间谍、特务,看不见隐蔽战线上尖锐复杂的斗争。
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在对外交往中,不能只讲友情,不讲敌情,即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牢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不能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而不见,失去应有警惕,或出于个人私利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利益;不能接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应自觉的抵制和斗争。
3、发现外教或外籍人员在不恰当的场所宣扬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散布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宣传西方物质文明及拜金主义等等,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收到的反动心战宣传品要及时主动上交,防止扩散,产生不良影响,与外国人接触要严守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