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提升治理水平。
(二)本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
(三)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本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强化对标研判,整改提高,树立先进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校长和教师要按照本标准规范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本标准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一校一案,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