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学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学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条学院系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本科层次学生到西校区报到入学,高职层次学生到东校区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初步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前两年实施通识教育,不分专业,后两年实施专业教育,第四学期末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天狮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度天津天狮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天狮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报考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