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孩子“认贼作父”,怎配为人父母(2)

教育动态2018-12-16王新老师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作出的细化规定,使得维权方在特殊情形下能够依靠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无缝隙的监护,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对于那些不懂得怎样抚养孩子的父母,要想拯救被“出租”去做贼的孩子,如何让国家监护真正落到实地,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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